律師網
通過網絡聊天,被害人徐某(中學生,14歲)被詐騙。在獲得真實身份信息和裸照后,他通過在網上發布裸照并通知學校處理的方式威脅徐某賣淫。徐被脅迫賣淫,然后假扮妓女與徐發生性關系。
并給了徐某200元錢。徐某的父母報了案,隨后被逮捕歸案。上海刑辯律師將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分歧:關于如何定義陳某的行為研究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水扁以在網上發布裸照并通知學校處理為借口,威脅徐某賣淫。在受到脅迫后,受害者同意賣淫,隨后接受了陳水扁的付款和200元。陳水扁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從一開始就有意與徐發生性關系,只是以賣淫為名掩飾其目的,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強奸和強迫賣淫都可以使用網絡暴力、脅迫等方法強迫受害人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且都違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侵犯了其性自由權,這就要求兩罪在客觀方面具有相似性。
但由于兩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強奸罪屬于我國侵犯我國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政治權利的犯罪,強迫賣淫罪屬于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犯罪。
從主觀上講,陳水扁的目的是與徐發生性關系。他通過將徐的裸照發到網上并通知學校處理這些照片來威脅賣淫,這只是迫使他與徐發生性關系的一種手段。陳水扁無意強迫許賣淫。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陳某使用發布在互聯網上的裸照等語言威脅賣淫受害者是一種脅迫。受害者作為一個正常的女性,顯然不想把她的裸照發到網上。此外,作為一名中學生,她在受到脅迫后承受了嚴重的心理壓力。
她害怕被父母和老師責罵,學生們也不敢向有關部門舉報自己的言論。在這種情況下,她被迫同意陳的要求,這本身就違背了受害者的意愿,侵犯了她們決定合法行為的權利,這構成了強奸罪。
在這起案件中,陳某從未組織其他客戶與受害者發生性關系。在整個事件中,他是唯一一個與徐發生性關系的人。事后,給了受害人200元,只是為了讓徐誤會并掩蓋這是他自己的客戶的事實。
不承認“當眾盜竊”理論會形成處罰空白,影響導致信息泄露并能以和平方式拿走他人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網絡犯罪。
有學者認為,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將盜竊罪界定為竊取國家秘密罪,將搶奪罪界定為未經準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罪,將直接導致企業以和平方式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未經準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不能認定為經濟犯罪。
從而形成懲罰的漏洞。
此外,《中國刑法通說》承認“秘密”具有主觀性,即只要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具有秘密性即可,但司法社會實踐中如何正確判斷和學習行為人的主觀思想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有必要重新設計盜竊罪和搶劫罪的適用法律范圍:盜竊罪被界定為以和平的傳授方法(包括商業秘密和宣傳)獲取財產的行為,搶劫罪被解釋為使用家庭暴力奪取受害人財產的行為。一般來說,
搶奪市場行為的成立時間只需要具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危險,而不需要具有造成人員傷亡的較大危險。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竊罪并不僅限于從國家秘密信息中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持“公共盜竊”論者列舉了大量中國案例來證明其理論的成立。當A在火車站下車時,很容易遇到帶著行李和孩子的乘客B。
然后他問B我們是否需要老師幫忙提行李出站,然后通過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支付甲方一定的報酬,甲方幫乙方提行李出站。
當甲方幫乙方提行李出站時,乙方被檢票員及時攔下,而乙方一直在看著甲方,甲方仍然可以在乙方面前提行李.甲公然攜帶乙行李的行為已被定為盜竊罪。
(7)案例二:甲乙雙方共同參與了乙方企業廠區舊鋁缸被盜案的討論。
一天晚上,甲乙雙方來到乙方所在的工廠。乙方叫服務員C打開世界工廠的門,告訴他要拆加工廠的舊鋁缸。丙方表達了他們的反對意見,并解釋說,如果學生不知道這件事,公司將扣除他的獎金。
上海刑辯律師了解到B說“沒什么,都是陳年舊事”。c說:“反正我也認識你,你拿不拿都行,我明天就向領導小組匯報。”在C面前,甲方和乙方運走了許多工廠使用的價值超過21,000元的舊鋁缸。
c后來向領導報告了此事。甲和乙的行為是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