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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布《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高質量推進項目建設的指導意見》。各項目法人要認真做好項目規劃、項目論證、征地拆遷、要素配置與保障、招投標等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法人主體責任對項目全過程負責。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資金籌集、建設和實施。
《指導意見》明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的管理。項目法人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負責在項目前期提出項目的建設目標和計劃、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要求,以及籌集建設資金、實施建設條件,并承擔投資風險。項目法人依法選擇建設工程各階段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訂相應的服務合同,依法組織、監督上述活動,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
《指導意見》強調,實行代建的項目,項目法人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仍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在項目前期工作中,項目法人不得僅因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合同而推卸責任,充當“甩手掌柜”。仍須負責組織或委托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等,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和施工申請手續。負責組織或者委托建設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發布招標信息,依法開展工程項目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和貨物的招標活動,對全省招標采購工作進行監督。建設項目的全過程。
對實行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協助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協調和配合。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優化工作,提出設計優化的需求和建議,協助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手續。并接受項目法人委托,組織開展項目工程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標活動,并將中標合同書面報項目法人備案。
對咨詢、設計、評估單位開展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抽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布。咨詢、設計、評估服務單位因未認真、嚴格、不科學、不履約、不守信地履行職責,造成咨詢、設計、評估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項目法人造成損失的,咨詢、設計、評估服務單位應當對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處理結果納入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