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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詐騙罪的辯護、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引入資金、項目等,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等手段達到目的。非法占有。提供超出擔保物價值的擔保、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數額較大的貸款的。本罪主觀上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表現為以欺騙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較大數額貸款的行為。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侵權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的雙重客體。在量刑方面,貸款詐騙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貸款詐騙5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可判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貸款詐騙2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可判處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可判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以下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上拘役,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罰金有下列行為的,處五十萬元以下或者沒收財產:編造虛假引進資金、項目等理由的;使用虛假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以虛假產權憑證作為擔保或者重復擔保超過擔保物價值的;采取其他方式騙取貸款的。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放數額較大貸款的行為。該罪的具體手法:編造虛假理由引進資金、項目等實施貸款詐騙。主要是捏造不存在或與實際不符、聲稱能產生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投資項目的行為。后者是以引進外資需要配套資金為由騙取貸款的行為。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實施貸款詐騙的。也就是說,主要是指捏造、利用虛假出口合同或者其他能在短期內產生良好經濟效益的經濟合同來獲取貸款的行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實施貸款詐騙的。也就是說,主要是指偽造、使用虛假的銀行存款單、公司或金融機構擔保函、轉讓證明等申請貸款時所需的文件,騙取貸款的行為。以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或者重復超過抵押物價值提供擔保實施貸款詐騙的。也就是說,主要是指偽造、使用虛假證明,證明行為人擁有房屋等不動產或汽車、貨幣等動產的所有權,以詐騙方式獲取貸款的行為。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的行為。即上述詐騙貸款行為以外的詐騙貸款行為。如偽造公司公章和簽名騙取貸款、使用假幣作為抵押物騙取貸款、先借款后采用欺騙手段拒絕退還貸款等。上述詐騙貸款行為之一已被實施。出來的,而且金額也比較大。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4)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即行為人實施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目的是為自己或者他人獲取詐騙貸款。如果行為人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過程中采用欺騙手段,但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能構成本罪。騙取貸款罪的標準罪名是“騙取貸款、承兌匯票、金融票據罪”,這是刑法第六修正案新增的犯罪。刑法第六條規定,以欺騙手段、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殊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騙取貸款罪主觀上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方面是通過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申請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者信貸過程中捏造事實、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信貸資金未用于申請時承諾的用途的,均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和單位,侵害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量刑方面,“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重大損失”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一般是由于貸款回收成本過高或欺騙手段不良造成的。多次實施詐騙,或者因詐騙受到處罰、再次實施詐騙等,列為“其他嚴重情節”;“損失特別重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實踐中,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金融機構造成特別嚴重名譽損害或者經濟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下發的第《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且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金額未達到上述標準而多次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以及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立案追訴。此前,公安部經偵局已于2009年牽頭制定了《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該解釋的追溯力問題。關于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了“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從輕”的做法,并規定對于案件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解決的事項,如無錯誤,將不再改變。筆者認為,認定該罪,必須結合該罪的立案追訴規定與該罪的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孤立地理解《規定(二)》第27條。否則,對犯罪的認識就會產生偏差。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明確規定,本罪必須有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單獨分析《規定(二)》第27條,似乎只要騙取100萬元以上貸款,或者多次騙取貸款,無論是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可以定罪。不是這種情況。經調查,如果發現行為人騙取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沒有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或其他金融機構,卻利用該貸款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立案后發現,行為人僅騙取貸款金額100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也沒有利用貸款實施任何違法行為,則顯然屬于市場一般失信行為,未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損害,也未違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定。當然,這種犯罪行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貸款詐騙罪與詐騙貸款罪的主要區別在于:1、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要求“為目的而非法占有”,而詐騙貸款罪則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這個要求。只要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即可構成犯罪;2、貸款詐騙罪的客體具有雙重客體,即財務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財產所有權,而詐騙貸款罪的客體僅為財務管理秩序;3、量刑,貸款詐騙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貸款詐騙罪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主觀目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行為人為了解決財務困難,采用欺騙手段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后償還貸款或者愿意償還的,構成騙取貸款罪。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發布第《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號法,對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司法實踐,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導致數額較大且無法返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其無歸還能力,騙取巨額資金;非法獲取資金后逃逸的;揮霍資金騙取資金的;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逃跑、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避免返還資金;隱匿、毀壞賬戶,或者進行假冒、破產等行為逃避資金返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返還的行為。同時,《紀要》對非法占有的目的提出了審慎要求。“如果有證據表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無法返還就以金融詐騙罪處罰。還需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中,合法取得貸款后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不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有確鑿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備取得貸款的權利,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且能夠履行還款義務的事發后未歸還貸款,或者因經營不善、受騙、市場風險等非本人意愿原因未能歸還事發時貸款的,不應當判處貸款詐騙罪。懲罰。
2006年《刑法修正案》增設了“詐騙貸款罪”,彌補了司法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難度,使得我國大量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變得困難重重。社會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作為民事貸款糾紛處理存在空白。騙取銀行貸款罪的設立,降低了打擊欺詐銀行貸款的門檻,為保護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二、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本罪與非犯罪的界限1、“用于非法目的”是區分犯罪與非犯罪界限的重要標準非犯罪。2、要區分貸款欺詐和貸款糾紛。如果出現不還款的情況,還取決于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是否已經存在表演能力不足的情況,以及行為人是否意識到這一點。如果對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不完全了解,即使貸款到期未償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應按貸款糾紛處理。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主動將貸款用于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雖然行為人到期后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用于指定項目,一般說明行為人沒有詐騙貸款的主觀故意,不應當作為本罪處理。要看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后是否主動還款。如果該行為只是口頭承認還款,但沒有主動籌集資金準備還款的實際行為,并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意圖,不存在拖欠債務的行為,因而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意圖,也沒有拖欠債務。必然意味著沒有欺詐的意圖。結合上述因素,通過多方客觀行為綜合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于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1、犯罪對象不同。2、發生領域不同。3、侵權對象不同。4.客觀行為的表達方式不完全相同。5、犯罪起點不同。三、騙取巨額貸款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罪之一。“獲取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罰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是有期徒刑和罰款。”綜上所述,騙取貸款罪的刑罰與銀行的損失有很大關系,因此,對騙取貸款罪的巨額處罰只能是騙取貸款罪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并不在于所有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均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有些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號文第七十一條規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當對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當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1.未將貸款用于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2、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3.利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等投機活動。4.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從事炒房活動。5、未按照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6、相互借貸獲取非法收入的。
《貸款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當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貸款人將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提取部分或全部貸款:1、向貸款人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信息。2.未向貸款人如實提供全部開戶銀行、賬號、存貸款余額等信息;拒絕接受貸款人對信貸資金使用及相關生產經營、金融活動的監督。以上就是小編對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辯護相關知識的詳細介紹。相信經過上面的文章,大家已經能夠區分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區別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隨時咨詢,我們將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