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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第68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第68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六十八條 【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于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八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第68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第68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