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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申訴司法解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申訴司法解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法院收案是指法院收到了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強調行為。法院收案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已經按照相關要求受理案件和執行裁定,受理的范圍要大于立案的范圍。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申訴 - 釋義:訴訟人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時,依照法律向有關部門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
申訴(appeal),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申訴有兩種,一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主要有以下五個不同:
1、提交訴狀不同。對于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對于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2、申請主體不同。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3、申請客體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4、申請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5、管轄法院不同。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申訴司法解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申訴司法解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