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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21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晉01刑監字第2號再審決定,對該案再次進行審理。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陳玲、檢察官助理李玉玲出庭履職。原審被告人劉春樹及其辯護人劉平、彭倩參加了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接下來上海刑辯律師將為您講解相關內容。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09)中青字第12號刑事判決書:
一、誣告陷害罪
200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劉春書為使西青區大寺鎮大仁莊村黨支部第一書記宋福仁在國內被追究刑事責任,虛構收受某開發商一棟樓房價值人民幣變現(以下數據均為人民幣分析)800元。
000元別墅(實際申請價值為70萬元)等問題,并作出虛假聯名向可以選擇報案的公安行政機關報案,后經公安行政機關通過調查,該房屋實際歸村委會所有和所有。
證實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被害人宋福仁的陳述、證人陳福蘭、王、董淑玲、吳的證言以及其他書面證據和照片。
第二,容留賣淫罪
2000年初,被告人劉春樹以其姐姐劉純如的名義經營金麥酒家,并從外地招聘多名女服務員通過網絡色情學習提供三陪服務。2000年6月30日,該飯店女服務員侯某某及其委托人高某某在該飯店組織賣淫時,
被告人劉春書聞訊后逃離餐館。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證人侯某某、賈桂新、高某某、郭、韓、梁世寬的證言、行政處罰書證及被告人劉春樹的供述。
第三,逃稅罪
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劉春樹擔任天津羅德斯自行車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羅德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發展工作。同時,為避免繳納企業應繳納的稅款,
采取“兩套賬”可以隱藏一些公司產品銷售業務的收入,偷逃稅款在三年內累計達到208574.60元。
證人張德如、閆菊芝、張勇、杜寶光、董永生的證言、稅務檢查報告、被告人劉春樹的陳述等書面證據。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春樹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向有關機關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干擾司法機關和村干部的正常工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情況很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楊柳容留他人賣淫,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公德,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賣淫罪;洛德斯基公司通過設置兩套賬戶來逃稅,違反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作為羅德公司的法人,
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
上海刑辯律師了解到,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七十八條,
及《NPC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1條第1、3、3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劉春樹犯誣告陷害罪。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他被判逃稅罪,判處兩年監禁。他被判四年監禁,
并罰款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劉春樹不服上訴,認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