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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第一次婚姻是事實婚姻,第二次婚姻是合法婚姻的重婚;二是重婚,第一次婚姻是合法婚姻,第二次婚姻是事實婚姻;第三,兩人是事實婚姻。案件。對于法律不保護同居婚姻,我們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至少事實婚姻還是有條件承認的。現階段,我們還不能絕對說事實婚姻是合法的。不會給予任何保護。
因此,法律也必須懲罰事實上的重婚行為。
《民法典》離婚新規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構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婚姻登記機構應當登記結婚,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請求離婚的,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婚姻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承擔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項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訪問。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配偶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有較大責任的,離婚時,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補償。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雙方應當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經濟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重婚;
與他人共同居住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離婚時,配偶可能會收到較少的份額或沒有區別。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