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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申訴規定講解內容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申訴規定講解內容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會帶來什么后果的。這類案件的申訴,一般是對初審法院和上訴的二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才提起的。經過一審和二審的刑事案子,判決準確率是非常高的。因此,對其申訴不會帶來什么后果。
(1)含義不同 A、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審查裁定是否重新審判。B、信訪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C、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包括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2)提起主體不同 A、刑事申訴的提起主體是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B、信訪的提起主體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C、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
(3)受理的機關不同 A、刑事申訴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也可以向其它國家機關申訴;B、信訪是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C、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只能向原審法院和上一級法院提出。
(4)行使權利的期間不同 申訴沒有期間的限制;而申請再審則必須在判決,裁定,調解生效后兩年內提出。
(5)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申訴不是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只有經過法定機關審查原判決,裁定,調解確有錯誤并由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或由法院作出再審裁定后,才能引起再審;而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即可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
至于怎么走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你要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審查起訴部門既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信訪嚴格來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由于很多時候將當事人申訴也歸到信訪之中(對當事人權利救濟不足),因此在提到信訪這一概念時,其實包含了刑事申訴這部分內容。
廣義的審判監督程序包括申訴和再審(狹義的審判監督)兩個階段,二者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
首先,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要對申訴進行復查,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符合條件的,則會駁回申訴。這意味著大量的申訴將不可能獲得再審機會。
其次,如果法院經復查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則會決定啟動再審。原來是一審終審的,再審按照一審程序進行,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終審,或者上級法院直接提審的,則再審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不能上訴。
可見,從程序上,案件的流程是:當事人申訴-法院對申訴進行復查-法院決定啟動再審-法院再審改判。從實體上,啟動再審要符合“確有錯誤”的條件,這需要比較復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規則,但這主要是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來完成的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是針對當事人向法院申訴的情況。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兩條腿走路”,即也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檢察院向法院抗訴,此處不贅。
申訴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
1.刑事案件申訴,刑事案件裁判已經生效,但認為系冤假錯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向法院、檢察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請求重新審查(再審),以期改變原有不利的結果(比如改判無罪)。
2.申訴信訪,指向國家信訪機關申訴,反映問題(冤情),如果情況屬實,轉交有關機關處理解決。信訪制度也是我國一項法定的制度,法律依據是《信訪條例》。
3.審判監督,一般就是再審程序。(1)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發起的;(2)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提起的;(3)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檢察監督而發起的。
以上便是三者的大致區別。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申訴規定講解內容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申訴規定講解內容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