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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公訴審理程序規(guī)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公訴審理程序規(guī)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民事訴訟中發(fā)展刑事案件有兩種情況,一是發(fā)現本案屬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裁定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
二是發(fā)現其他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建議立案。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二審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當中全面審理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上訴不加刑原則
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
二審以后的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刑事案件如何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
申訴事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法院決定再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款、2款規(guī)定: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3款、4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實踐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公訴審理程序規(guī)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公訴審理程序規(guī)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