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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122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122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專業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沒有法律所規定的幾種回避情況下,是不可以換處理警官的。在交通事故處理是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下開展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在規定的法定時間內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依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進行處理。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原則上是不能更換的。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辦案人員提出回避要符合法定條件,并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122處理交通事故中不可以換警官,除非這個警官辦事不公平,明顯的偏??一方,這個時侯才可以提出換警官,最先到達事故現場的警官,對事故的發生,過程,結束都很清楚,對處理事故應該不是什么難事,要是換個警官,對案情不熟悉,處理案情就有點麻煩
要看是屬于什么樣的鑒定。只有精神病鑒定時間才不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鑒定的期間不記入辦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關于《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它鑒定時間都應計入辦案期限。
首先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不同。那么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是確實屬于不公開審理的,那么此時家屬還能旁聽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2條的規定,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
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適用相關規定,但未成年被告人的父親或母親在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可參加法庭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122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122條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