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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計算及標準
1、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陪護費、傷殘生活補助、傷殘器材費、喪葬費、家屬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結合上述各項費用計算,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因治療患者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憑證計算和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津貼:若患者有固定收入,則按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益的,按照固定收益計算。按醫療事故發生當年職工平均年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貼:按照發生醫療事故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貼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護理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當年職工平均年工資計算。更多:陪護費具體計算標準
5、傷殘生活補助:根據傷殘程度,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最高賠償期限為30年,自傷殘月份起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設備費:因殘疾需要安裝補償性功能設備的,按有醫療機構證明的通用設備費用計算。
7、喪葬費用: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用補貼標準計算。
8、家屬生活費:以死者或者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無勞動能力前實際贍養的人員為限,按照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其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未滿16周歲的,撫養至16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