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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速裁送達程序,以及刑事速裁送達程序有哪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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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觀: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審限不同。
2、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在于審判形式不同。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1、所謂刑事速裁程序,即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罰 的 盜竊 、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無需提前3日送達。
2、公安送檢察院后一般一個月內出起訴書。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3、起訴書多久送達法律沒有規定確切的時間,只規定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4、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前,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法律主觀:依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刑事案件采取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綜上所述,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只有基層法院審理案件時才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案情簡單明了,基本案件事實無爭議,并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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