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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并由托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運輸合同包括水運、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和聯運等,是有計劃的,通常是格式合同。那么,貨物運輸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管轄權,管轄權如何確定?
網友咨詢:如果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同時也約定了訴訟管轄(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則仲裁協議無效。那么,該條款是否仍然有效,就履行地法院的管轄而言,僅指該條款的管轄是否有效,而與最終的法律管轄無關。在上述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是否仍有管轄權?依據什么?
福建安凱律師事務所潘淑艷律師答:
1、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訴訟管轄協議的效力。
2、本案約定管轄高于法定管轄,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單獨存在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效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貨物運輸合同中可以約定管轄,但只能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
潘淑艷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號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和聯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運輸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上述三地人民法院均對此類運輸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向任一法院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諉,應當依法受理。
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可能會導致案件是由普通法院還是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該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使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根據不同運輸工具確定管轄法院。例如,如果采用水路運輸,則海事法院有管轄權;采用鐵路運輸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采用聯運的,根據具體情況,涉及海事的由海事法院管轄,涉及鐵路運輸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聯運中,如果水路運輸和鐵路運輸同時存在,法律沒有對如何確定管轄法院作出具體規定。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畢業于廈門大學法學院,擁有多年銀行從業經驗,持有財務規劃師(AFP)證書,對婚姻、會計、金融等有獨到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