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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捐贈合同,《民法典》第657條至第666條分別規定了捐贈人的隨意解除權、因受贈人不履行附帶義務、財務狀況惡化而請求解除的權利。履行贈與義務等。離婚協議作為民事合同,約定將夫妻財產贈與子女,屬于離婚下的贈與關系,符合贈與合同的特征。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贈與合同法律關系遇到婚姻狀況關系時,會出現什么情況呢?你的理解呢?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關系。當離婚生效時,這種贈與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除法定情況外,贈與人無權隨意撤銷;其次,這種贈與的索取權是單方面的,這種權利的實現無需贈與人的配合即可實現。概括起來,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捐贈是為消除雙方身份關系而建立的整體法律關系。它與普通民事贈與合同的性質不同。基于離婚已經生效,財產贈與的目的已經達到,財產贈與不能隨意撤銷。
向某、鮑某撤銷離婚協議書贈與糾紛上訴案
向某與包某原本已結婚,育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包一號和包二號。2006年11月30日,向某與包某同意離婚,并約定大兒子包一號由向某撫養。次子包二,由包養大。同時約定,向某登記的錦怡花園B4棟一套房屋和渝北區寶勝西路800號的一套房屋,由包一、包二共同擁有。包某在花園名下的房屋為包某1和包2共同所有,包某負責償還該房屋的抵押貸款。一博花園房屋登記在鮑某名下,向某與鮑某關系存續期間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付款單上寫著包某的名字,但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兩人離婚后,簽訂了正式的買賣合同,但合同上登記的名字是別人的。2008年8月20日,包某向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包某1改為其監護。2008年9月20日,根據渝北法民初字第6678號判決,將向某、包某之子包某的撫養權變更為包某。
隨后,原告以自己經濟狀況惡化、被告擅自變賣了贈與兒子的房屋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律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向某與被告鮑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共同財產歸其兩個兒子所有,該贈與屬于贈與,其目的是化解雙方的身份關系。兩黨。
考慮到離婚協議主要是為了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設計的,這種處于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是合法的。一個承諾。性協議。當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而實際解除時,財產贈與的目的已經達到,依法不得隨意撤銷財產贈與。
至于原告辯稱被告包某擅自以自己的名義出售同意捐贈給包一、包二的房屋,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法院認為,被告包某是否擅自出售了被贈與的房屋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管轄。關系不能成為原告撤銷贈與合同的合法理由;另外,原告以其財務狀況不佳,贈與兩套房子會嚴重危及其生存權為由,主張撤銷房屋贈與協議,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張撤銷房屋贈與協議的主張并不充分。綜上,原告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X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是夫妻離婚時約定的房屋贈與是否可以撤銷。根據《婚姻法解釋》第八條,向、包離婚協議書約定,共同財產歸兩個兒子所有,屬于贈與,目的是化解兩人身份關系。派對。
由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了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而設計的,這種處于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屬于兩廂情愿的協議。當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而實際解除時,財產贈與的目的已經達到,依法不得隨意撤銷財產贈與。該捐贈已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證明該捐贈真實合法。如果撤銷,肯定與捐贈的初衷相悖。至于向寶擅自處理受贈房屋的行為,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管轄范圍。可以通過其他訴訟解決關系,但不能成為解除對某一方的贈與合同的合法理由。至于向某訴稱經濟狀況惡化影響了生活,則沒有事實依據。綜上,上訴人向某與被上訴人鮑某在離婚時約定將雙方名下登記的房屋捐贈給子女,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項某依法不能撤銷捐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適用合同法審理可撤銷合同。如果存在法定欺詐行為,可以申請撤銷贈與部分財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湘民申195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離婚雙方當事人均確認離婚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已實際履行完畢。執行。一方聲稱,離婚后對方違反了離婚協議中“不得買賣”的規定,存在詐騙行為,該贈與應視為無效。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對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已決定出售涉案房屋,那么也沒有證據表明他簽署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出售涉案房屋,該主張不能成立由于缺乏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無權撤銷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擬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適用民事合同欺詐撤銷條款。換言之,只有一方為了取得離婚財產而簽署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才可以撤銷。這種詐騙行為只在財產權范圍內有效,并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撤銷。
3、離婚時的贈與不適用實用合同的規定,贈與的接受人有權提出單方請求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一審寧0205民初2333號法院認為: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的夫妻財產協議中,子女僅作為財產的接受者。作為離婚協議贈與條款的受益人,涉案磚房和越野車能否歸其所有,取決于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由于其是受贈人,而非涉案離婚協議當事人,不具備原告資格,故駁回訴訟。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寧02民終29號民事裁定二審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屬子女的,屬于故意贈與,以終止離婚為條件。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現在,孩子有權要求捐贈人按照協議的約定轉讓捐贈財產。子女與財產捐贈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捐贈合同。作為受贈人,子女有權向贈與人主張權利,原告是適當當事人。網格。
本案中,兩級法院分別適用了不同的審判理論。一審法院不認為離婚協議具有普通協議的特殊屬性。這份禮物本質上是一份承諾合同,需要實際交付才能生效。因此,在財產實際轉移之前,子女不具備作為原告的資格。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糾正,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與離婚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離婚一旦生效,捐贈即生效,捐贈人不得隨意撤銷。權利人是法律關系中贈與的接受者,不是離婚當事人。因此,子女作為權利的接受者,具備成為原告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