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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仲裁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jù)《勞動法》、《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根據(jù)本法第《勞動法》條的規(guī)定,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投訴人的姓名、職業(yè)、地址、工作單位,企業(yè)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被訴人的情況;以及上訴請求。和事實依據(jù);授權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譴責日期等
2、審核及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審查以下事項:申訴人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投訴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時效等。申訴材料不齊全或者仲裁申請中相關情況不明確的,應當通知申訴人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
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通知投訴人,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和證據(jù)。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投訴人。
3.仲裁準備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的規(guī)定組成仲裁庭。對于事實清楚、案件簡單、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單獨審理。
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委員、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測量員、翻譯人員作出回避決定。
調查取證。仲裁庭工作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取證,查明爭議事實。需要檢查或者鑒定的問題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委托有關部門辦理。
各地仲裁委員會可以相互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起草仲裁方案。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根據(jù)調查事實制定勞動爭議處理方案。
仲裁在企業(yè)中普遍可見,但并不常見。一般情況下,工人會申請仲裁。如果企業(yè)與工人之間發(fā)生矛盾,建議雙方私下協(xié)商。作為一個企業(yè),應該有開放的心態(tài)。如果是企業(yè)自身的問題,就應該對工人進行補償,并給予他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