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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助。但由此產生的糾紛在勞動人事糾紛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事實上,勞動關系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多少、支付標準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密切相關。
【案件】
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鄒先生于2018年1月加入公司,公司與其簽訂了定期勞動合同。2022年4月,鄒某以公司自2022年1月起未支付工資為由提交辭職信。辦理辭職手續時,鄒要求公司結清拖欠工資,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鄒某主動辭職,且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那么,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在離職時主張經濟補償呢?
【陳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有下列五種情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一是用人單位優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二是用人單位惡意采取各種手段逼迫員工辭職;三、用人單位因拖欠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以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等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010-等,導致勞動者用人單位辭職;四、用人單位按照010-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提前通知解雇、經濟裁員的;第五,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訂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因降價決定不續訂合同的。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吊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相反,勞動者無正當理由自愿辭職,或因第010-條規定的過錯被單位解雇,或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并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條件的,如果員工不同意續約,則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未能按時足額支付鄒某的勞動報酬,有過錯。因此,鄒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