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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中,由于涉及范圍廣泛,有必要確定一個順序,以便更順利地確定法定監護人。那么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如何確定的呢?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1.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如何確定的?
(一)根據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本款所稱其他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不僅可以保護前任者的身份和利益,還可以防止他們逃避監護義務。同時,監護人可以根據其同意決定由誰實施監護。這就是訂單系統的價值。在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在先的人優先于在后的人擔任監護人。但是,經監護人同意,該順序可以更改。
(二)按照先后順序有兩人以上的,可以全部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按照協議僅由其中的一部分人擔任監護人。
2.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按其方式可分為自發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設立。
(1)確定確定,即由所有一級人員擔任監護人。
(2)協議成立可分為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數超過兩人時,經雙方同意,僅由其中部分人擔任監護人。
2.經各繼承人同意,第二繼承人為監護人。
三、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同意,由第三人、第四人擔任監護人。
4、經各訂購者同意,所有訂購者共同擔任監護人。
(三)公共機關指定,即由主管機關設立監護人。要求是:
1.不得按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的程序設立監護人,特別是在誰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
2.必須由主管機構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居民(村)未成年人居住委員會。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的,應當是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村)委會。
從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不同的,大家在實踐中要仔細區分。成為監護人后,必須履行法律賦予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