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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租賃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持有的機動車號牌租賃達成如下協議給乙方使用:
1、甲方自愿將附有車牌的車輛牌照出租給乙方使用。甲方應確保車牌是合法取得的,且不存在車牌爭議。
2、乙方使用上述租賃車牌的車輛為乙方自有資金購買的機動車:品牌、型號、車架號為,發動機號為,機動車登記證號碼為。
3、租賃期限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車牌租賃費為人民幣元/年。
4、租賃期滿后,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租賃車牌的,應另行簽訂租賃協議。租賃期滿后乙方繼續使用車牌并繳納租賃費,且甲方一個月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合同視為自動順延一年。
5、乙方擁有的所有機動車輛雖然登記在甲方向乙方租賃的車輛牌照上,但該機動車輛的所有權屬于乙方,乙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干涉。
6、甲方及其利害關系人對標的車輛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無權主張車輛的所有權。甲方無權出售或轉讓車輛,亦無權對該車輛設定任何其他權利。甲方違反本條規定構成嚴重違約的,甲方應承擔最高50萬元的違約金。除上述違約金外,甲方還應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7、甲方不得中途要求收回車輛牌照使用權。甲方違反本條規定的,也屬于嚴重違約行為。甲方應承擔最高50萬元的違約金。除上述違約金外,甲方還應退還乙方全部租金,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8、車輛牌照租賃期內,上述車輛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責任、賠償、債務均由乙方承擔和處理。一切車輛事故責任、費用、債務與甲方無關。
9、車輛牌照使用期間,乙方應為車輛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害的,乙方及其保險公司將進行賠償,甲方沒有賠償損失的義務。
10、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認可違約條款,其他條款的無效或撤銷,不影響違約條款及爭議解決條款的履行。效力。
1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簽字認可后形成的書面材料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2、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同簽訂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
13、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人乙: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