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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酒后駕車過夜的現象依然存在。根據我國法律,酒后駕車必然受到處罰。夜間醉酒駕駛和醉酒駕駛是有區別的。主要原因是要過夜。那么如何識別夜間醉酒駕駛呢?這種行為如何處罰?
一、酒后駕車過夜如何處罰
我國對于醉酒駕駛的查處非常嚴格。一旦抓獲,肇事者一定會被依法追究責任。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六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罰款,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元。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限制。酒醒前,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不超過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000多元。
3、飲酒后駕駛商用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并處500元罰款;飲酒后駕駛商用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酒醒,并處15元罰款。拘留十五日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2000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受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商用機動車。
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扣6分;醉酒駕駛機動車扣12分。
2.如何認定醉酒過夜駕駛?
過夜醉酒駕駛一般是指前一晚飲酒,第二天醉酒駕駛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是要求機動車駕駛人主觀上認識到醉酒駕駛或者追車飆車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而放任這種危險發生的犯罪行為。
醉酒駕駛行為的判定標準遵循“普通人標準”。每個人的酒精耐受力都不同。立法和司法機關只能規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作為醉酒駕駛或醉酒駕駛的標準。如果過夜醉酒駕駛的肇事者前一天晚上喝了太多酒,第二天“清醒”后又開車,經檢測酒精含量仍達到醉酒標準,客觀來說,這種行為也對道路交通構成危險。安全;主觀上,經分析,行為人知曉自己是否飲酒,酒后不能開車。至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已脫離醉酒狀態的錯誤判斷,屬于認知錯誤范疇,不影響行為人故意醉酒駕駛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果不將過夜酒后駕駛認定為危險駕駛犯罪并予以處罰,行為人往往會以“一夜”甚至“數晚”醉酒駕駛為由逃避處罰,這與立法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而且,如果過夜醉酒駕駛不被認定為犯罪,是否“過夜”會給司法認定帶來很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