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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借款人在借款時會向貸款人開具欠條。然而,很少有人知道貸款人償還貸款后,原來的欠條會怎樣。很多人在操作過程中采取讓借款人撤回或撕毀原始欠條的方法。那么這種方法是否合適、有沒有風險呢?
案例審查
2016年11月9日,河南省確山縣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以欠條要求被告劉某償還貸款5萬元及利息。被告聲稱自己已償還貸款,出于信任,沒有要求退回欠條。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確實已償還貸款,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索賠。
原告張某稱,2013年11月,被告劉某以做生意為由向自己借款5萬元。約定貸款期限為一年,利息為9000元。被告向原告開具欠條,現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和利息。
被告劉某辯稱,實際借款日期為2013年1月2日,其已于2014年1月2日按時償還貸款及利息。償還貸款時,其不在張某家中。張某稱,他把欠條留在家里,沒有拿。出于朋友之間的信任,劉某沒有再要欠條。沒想到,張某又向他索要所謂的欠條。欠款。即使您未能償還貸款,但根據貸款的實際時間,貸款已超過時效。
法院判決
庭審中,法官發現原告張某提交的欠條中的借款日期被人為刪減。同時,2016年2月1日,原告張某與未涉案的被告劉某、朱某簽訂了采石場轉讓協議,約定劉某、朱某將現有設備轉讓給張某,張某支付每人8萬元,其中劉應得的8萬元,張已付。劉某表示,如果他確實不償還張某的5萬元貸款,張某可以從8萬元中扣除該金額。
法院認為,被告劉某向原告張某開具的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按照常理,欠條應明確注明貸款日期,以確定貸款期限的起始時間。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條是在貸款期限內的。日期部分被省略,原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因此,借款日期應根據被告劉某聲稱的日期,即2013年1月2日確定。
被告劉某申請的證人、銀行流水單、采石場轉讓協議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被告已向原告償還了貸款本息。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批評原告故意縮短欠條日期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
法律基礎
欠條是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的證據。如果借款人全額還清貸款后被借款人撤回或撕毀,貸款人將不再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貸款關系。合同法律關系。如果借款人通過匯款、銀行轉賬、微信支付、支付寶轉賬等方式還款,可以通過第三方調取轉賬記錄。事后,借款人并不承認還款是貸款,而是聲稱這筆錢是借給貸款人的。這時,貸款人就會難以抗辯,聲稱借款人向自己借了錢,但又無法提供任何有利的證據;而是借款人持有第三方蓋章的轉賬憑證,主張轉賬權利。該憑證清楚地反映了借款人向您轉賬的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憑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該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被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原告提出主張后,仍應對借款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即貸款人應當承擔“該轉讓是雙方此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清償”的舉證責任。否則,他可能要承擔證明案件不能敗訴的責任。不良后果。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還款后不當撤票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還完錢后要不要撕掉原來的欠條?
原始借條應盡可能保留,不要銷毀;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還款的貸款,應當向借款人開具收據,但收據上應當注明還款方式,防止借款人炫耀還款情況和濫用訴訟權利;
如果處理的賬目較多,可以以對賬單的形式確認多筆債務,并可將原始借條作為對賬單的附件;
無論是信用證明還是還款證明,建議盡可能長時間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轉載自:法律小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