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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又稱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在于是否擁有標的物。抵押權不需要占有抵押財產,但質押要生效,除了簽訂質押合同外,還需要交付質押財產。
1)質押的成立,首先必須有質押合同,因此質押是自愿擔保權。
2)此處的交割只能是實際交割、交易交割和指令交割,不能是所有權變更。
3)質押合同具有轉移占有的特點,因此質押合同不能約定不交付標的物。如果同意,則該協議無效。
4)約定質押財產與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如果附屬物與主物一起交付,則質押的效力延伸至附屬物,否則不延伸至附屬物。
質押期內常見情況處理規則:
1)質押期間產生的利息由債權人收取,但所有權仍屬于質押人。
2)質權人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質權人不易保存,可以申請提前履行債務并返還質物
注:提現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在無法提前清償債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代為履行。
3)因質權人以外的原因,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的,質權人可以要求不當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或基于主張財產的權利提出請求。返還,不能提出返還請求的,動產質權消滅。
4)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屬于債務人自有財產的,在放棄質權的優先權范圍內,其他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仍承諾提供擔保的其他保證人除外。
5)質權人返還質押物的,不得利用質押物對抗第三人
6)債權到期時,出質人可以及時請求質權人行使其權利。質權人不行使權利的,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質權人不作為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7)清償債務后,應當及時返還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財產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應當返還。
8)質押期間有一種特殊情況,稱為質押轉讓,是質權人將質押財產質押給第三人,以保證自己或者他人債權的行為。根據第三方質押人是否知情,質押轉讓可分為承諾轉讓和責任轉讓。前者的質權是通過繼承取得的,后者的質權是通過善意取得的。
兩者的區別在于,如果標的物毀損、滅失,前者的質權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后者的質權人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存儲不好造成的,則雙方都需要賠償。
質押種類
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重點是權利質押。
四種權利質押:
1、證券
1)有權利證書的,以權利證書的交付作為權利質押成立的標志。無權利證明的,在辦理質押登記時予以成立。
債務證券: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債券、存款證
財產證券:倉單和提單
2)贖回日或交付日早于主債權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以提前兌現或交付貨物,然后清償債務或預存保證金。
3)同一標的物有多張倉單且倉內貨物同時形成多份質押的,按照公告順序確定還款順序。難以確認的,按照索賠比例返還。
4)在信用證交易中,如果以提單作為擔保,則視為質押。
2、可轉讓基金份額及股權
1)質權在質押登記時設立。
2)質押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所得款項,必須先清償債務或者存入存款。
3)合伙企業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的,應當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該行為無效。造成善意第三人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3、可轉讓的知識產權
1)質權在質押登記時設立。
2)質押后,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除非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質押人從轉讓或許可中獲得的收入必須先清償債務或存入保證金。
4、現有和未來應收賬款
1)質權在質押登記時設立。
2)質押后,除非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不得轉讓。出質人轉讓所得款項,必須先清償債務或者存入存款。
3)以現有應收賬款質押,質權人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償還的,必須提供質押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有效的證明。
應收賬款債務人已向債權人清償貨款的,質權人不得再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追償。除非質權人提前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支付貨款,否則仍將其退還給債權人。
應收賬款債務人登記時已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不能再以應收賬款真實性為由承擔責任。
4)如果未來應收賬款被質押,應收賬款應設立專用賬戶,并使用該專用賬戶優先付款。專戶資金不足或尚未設立的,質權人可以要求未來以折扣或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方式取得應收賬款,并以所得款項先行償還。
動產質押的特殊形式:流動質押
質押物: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及其他您有權處置的庫存貨物
質押形式: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對質押物進行占用和監管。質押物在一定數量和價值范圍內可以動態更換,并且可以以舊換新。通常簽訂三方《委托監理協議》
質權成立的條件:監督人受債權人委托對貨物進行監督管理的,質權自監督人實際控制貨物之日成立。
出質人委托監理人監造,或者監理人未履行監理職責而貨物仍處于出質人實際控制之下的,應當視為質權尚未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