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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申訴書寄給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申訴書寄給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 刑事申訴的新證據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收集。
2. 這是因為刑事申訴是指在刑事案件已經判決生效后,被判決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對判決結果不服的申訴。
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需要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原判決存在錯誤或不公正。
因此,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需要主動收集新的證據來支持申訴請求。
3. 在收集新證據的過程中,申訴人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取證據,例如調查取證、收集相關文件或資料、尋找目擊證人等。
申訴人需要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和手段,確保收集到的證據能夠有效地支持申訴請求,并在申訴過程中起到關鍵的作用。
刑事申訴的新證據通常由被告或其代理人、律師、私家偵探、證人或相關專業人員等各種可能的來源來收集。被告或其代理人通常會積極尋找新證據來支持申訴案件。
律師和專業調查人員可能也會被雇傭來協助尋找和收集新的證據,以證明原審判決存在錯誤或不公正。在某些情況下,公檢法機關也可能協助收集新證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權益。無論證據來源如何,新證據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對申訴案件的成功至關重要。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活兒的操作方法是這樣的的。
一是直接向原審法院(下達生效的有罪刑事判決書法院)遞交刑事申訴書,把新證據內容和復印件附入刑事申訴書中即可。
二是在一般情況下,原審法院會駁回刑事申訴,維持原判。此時再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應該是中級及中級以上法院)繼續進行刑事申訴。上一級法院也還是有可能繼續駁回刑事申訴,仍然維持原則并建議息訴(應該是省級高級法院了)。
三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進行刑事申訴。此時會遇到兩種情況:前一種是受理,后一種是不受理。受理的直接進入再審程序,可以直接改判無罪,也可以指定管轄重審,還有可能維持原判,駁回刑事申訴;不受理的主要是在候談室不受理,這種狀況占多數,通常應該是連續三次(九個月)都是口頭拒絕不受理,讓刑事申訴程序無法進入再審程序。
四是當法院申訴程序受阻后即走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控告申訴程序。也是從原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開始,一級一級往上走,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五是不宜發到網絡上,因為牽涉到司法機關的名譽權,弄不好會惹上官司。但可以向國家媒體投寄申訴材料,引起輿論監督。
其實,任何刑事無罪判決的真正證據在該判決書本身。把新的無罪證據與原在判決書中舉證的有罪證據結合起來,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比對,就會得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斷。
刑事申訴的過程就無罪證據與法律明文規定的有罪行為的比對過程。這東西不復雜,大多數人只要用心去做,都會知道結果的。
在刑事申訴中,不要用申請再審的文字表述。這種提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再審是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進行再審理的法定程序,當事人不服判決,只能依法申訴,是否受理或進行再審,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然,如果當事人依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確定被冤,當事人可以實名直接舉報司法人員玩忽職守和枉法裁判問題的。這種情況一般用于宣告無罪后,在追責時可以釆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申訴書寄給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申訴書寄給誰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