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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協議和遺囑是財產繼承的兩種常見方式。當這兩個文件發生沖突時,應以哪一個為準?本文將解釋贈與協議與遺囑之間的沖突和優先原則。
首先,贈與協議是指雙方自愿達成的財產轉讓協議,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受贈人。贈與協議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如書面形式、贈與人的完全身份、受贈人接受贈與等。
遺囑是遺囑人表達其死后財產分配意愿的文件。遺囑的書寫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如書面形式、遺囑人的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人自愿分配的意愿等。
當贈與協議與遺囑發生沖突時,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1、先訂立贈與協議,后訂立遺囑的,以贈與協議為準。贈與協議是典型的契約行為,其成立和生效并不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贈與協議生效后,財產處置完畢。除非贈與協議被撤銷或無效,贈與人不再是該財產的所有者,不能再次處分該財產。
2、如果先立遺囑,后訂立贈與協議,則視為立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民法典》規定,立遺囑后發生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行為,視為撤銷遺囑相關內容。遺囑人立遺囑后簽署贈與協議的,推定遺囑已經變更或者撤回。部分變更的,未變更部分以遺囑為準,變更部分以贈與協議為準。完全退出的,以贈與協議為準。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禮品協議可能具有法律優先權。例如,贈與協議明確規定了贈與財產立即生效的條件,但遺囑中的分配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后才生效。在這種情況下,贈與協議可能優先于遺囑。
此外,如果遺囑存在法律上的無效性,例如遺囑不符合法定要求、遺囑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或者遺囑人被證明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等,法院也可以裁定遺囑無效。強迫或操縱。在這種情況下,贈與協議可能被視為轉讓財產的有效方式。在解決涉及贈與協議、遺囑的沖突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慮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