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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基本情況: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購PCB用于產品加工。現在PCB板出現問題,導致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另查,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PCB是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而該公司的股東是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為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思路一: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1、買方(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為賣方(深圳市希羅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擔PCB產品質量問題以及深圳市希羅電子造成的損失的舉證責任PCB材料有限公司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2、如需將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需否認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資格并證明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了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合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但未規(guī)定關聯(lián)公司的人格否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確認了關聯(lián)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主要從人事、業(yè)務、財務三個方面證明財務混亂是核心且難以證明。
參考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成都川椒工貿有限公司等銷售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號)》,通常適用三個標準來確定公司法人混亂,即人員混亂和業(yè)務混亂。財產混亂。
判斷理由:
四川交工工貿公司與四川交機械公司、瑞鹿公司具有相同的人格。
首先,三個公司的人員混雜。3家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出納會計、工商手續(xù)辦理人員均為同一人。其他管理人員也有交叉任命。四川焦工貿公司的人事任免有時由四川焦機械公司決定。
其次,三家公司的業(yè)務混雜。3家公司的實際經營均涉及工程機械相關業(yè)務。在分銷過程中存在共享銷售手冊和分銷協(xié)議的情況;對外宣傳時信息混雜。
第三,三家公司的財務狀況參差不齊。3家公司使用共同賬戶,以王永利的簽名作為具體支出的依據,無法證明資金和處置已區(qū)分;三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履約、賬款、回扣均計在四川交工工貿公司名下。
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yè)務、財務等)高度混雜,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qū)分,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淆。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zhí)峁┳C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適用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但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法律。
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詞語的含義:……(四)關聯(lián)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他們。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有控股企業(yè)之所以有關聯(lián),不僅因為它們也受國家控制。
思路二:案由產品質量糾紛
現有證據顯示: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下單采購PCB。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為買方,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為PCB銷售員。正方形。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PCB制造商。本案系普通產品質量糾紛(案號:(2013)廣東高院深檢民再字第3——號茂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與鼎富電子有限公司、雄宇電子有限公司發(fā)生糾紛惠州味年有限公司(惠州味年興電子有限公司銷售合同糾紛案),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深圳市梅西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買方。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仍需由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擔損失舉證責任,惠州內馬爾材料有限公司作為生產者,且賣方深圳市羅納爾多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均負有產品質量保證義務,故可作為本案共同被告。(案號:(2010)穗中發(fā)民二終字第2392——號)張瑞標、任宇產品質量糾紛上訴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
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風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遵守;
(二)具有產品應有的使用性能,但未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書、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4條:
賣家應采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產品的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
所售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家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未經事先說明,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產品說明書、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按照前款規(guī)定負責修理、換貨、退貨、賠償損失后,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的責任,作為供應商),賣方有權要求制造商或供應商尋求賠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銷售合同或者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產品生產者應當就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在法律中;相關法律對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條:
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和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舉證責任的情況確定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和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