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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購房定居城市。但這時候,很多農民朋友開始擔心了。當他們進城后,村里的土地會怎樣?如果我在城市定居,村里征地時我還能得到補償嗎?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人進城了,土地還是要保留,村里不能直接收回。
2019年11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
《意見》號文件明確,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于進城農民,一方面,在自愿、有償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愿有償、依法有償的原則,引導其將承包地流轉或返還集體。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承包權、轉讓經營權,或者通過訂單農業、托管等方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提到:“在土地問題上,我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不要著急,不要急于收回農民的承包地。”農民進城后是否放棄承包地,我們都要尊重。”如果有意愿,可以示威、指導,但不能強行命令。”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號文第六十二條還規定,國家允許進城務工的農村村民依法有償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充分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土地資源。閑置宅基地、閑置住宅。
也就是說,農民進城后,無論是退出承包地還是宅基地,都要尊重農民自己的意愿。農民自愿退出的,應當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農民想繼續保留原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村集體應當尊重農民的個人意見,不得放棄土地。
進城農民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土地被征用時可以獲得補償。
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任何人都不能把承包地、宅基地的退出作為農民進城的條件。只要農民不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他們的土地權利就應該保留和保護。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于土地權利的保留可能沒有太大的意見。但當土地被征用時,涉及到征地補償收益的分配時,可能會出現爭議,進城農民認為自己應該得到補償,而村里其他村民則認為補償費應該在村內分配。
大家應該知道,征地補償分配的資格主要來自于被征地當事人的權利。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要此前未獲得宅基地有償退出收益的,應當征地時根據其土地權利分配合理補償。
但在具體實踐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例如,在征地補償費發放前,村里可以確定每個村民的成員身份。進城農民已遷出戶口,不再在本村居住和參加生產活動的,可以視為不符合條件。成員不能參與村內征地補償費的分配。
因此,在這些維權政策的基礎上,進城農民如何根據自己的土地權利爭取合理的補償,還需要更多的實踐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