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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本案,我們關注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判斷極其復雜。本文很難做出詳細、全面的分析。我只能淺嘗輒止,從一點開始,算是一個起點。我期待您的意見和指導。
近日,上海。結婚的夏明和李巖住進了酒店房間。沒想到,李艷的丈夫劉偉帶人“抓住”了她。兩人穿好衣服后,夏銘打開窗戶查看,爬過窗戶,站在了空調外面。不料,他從6樓墜落身亡。夏明家人因此將李艷夫婦、幫助抓捕強奸犯的朋友以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賠130萬余元。
下面結合案例淺談幾點。請您給予我們指導和指正。
為什么劉偉抓奸夫的行為和夏明的死沒有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被告人劉偉等人進入案發房間之前,夏明自行爬出窗外。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6樓房間距地面的高度以及從6樓窗戶爬出去的可能性。造成的危險是認知性的,所以墜落是夏銘自己從六樓窗戶爬出去造成的,是他的自主行為。夏明的死亡與李艷、劉偉等人不存在法律因果關系。夏明家人要求承擔賠償,但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損害結果與造成損害結果的各種原因之間的相關性。它是確定責任歸屬、使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
因果關系的判斷是一項極其復雜的任務。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往往伴隨著多種原因或條件。例如,A侮辱B,導致B心臟病發作而死亡。從因果角度來看,B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心臟病。因此,如果A的虐待行為與B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因果關系因B的疾病的介入而中斷,則否認A的虐待行為與B的死亡有任何關系。如果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B的死亡責任不能歸咎于A,A對B的死亡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理由顯然對死者不公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侵權行為與刑法之間的因果關系。
從侵權法的角度來看,A的辱罵行為顯然屬于侵權行為。只是其他人死亡的可能性或者原因很弱。但A的臟話行為仍符合過錯責任要件,是導致B死亡的原因之一。雖然不能認定A對B的死亡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但仍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就具體案件而言,法院之所以認定夏明的死亡與李艷、劉偉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因為抓奸夫的行為根本不屬于過錯行為,不符合法定的過錯行為。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李艷、劉偉等人的抓奸行為并不是夏明的死亡原因,認定夏明的死亡與李艷、劉偉等人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夏明在酒店身亡,酒店為何不承擔侵權責任?
夏銘和李妍在酒店訂了房間,作為酒店的消費者,沒有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館等經營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對消費者的安全保衛義務。
本案中,根據法院最終認定,事發房間的窗臺高度符合相應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酒店還在窗戶上安裝了限位裝置,并張貼了關閉窗戶的提醒牌。所以,酒店已經盡力了。已達到相應的安全防護義務。夏明的家人要求酒店承擔賠償,但沒有依據,法院也不支持。表明酒店履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的安全防護義務。酒店對于夏銘的死亡并沒有過錯,當然也不存在侵權。因此,夏明家人對酒店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劉偉等人抓通奸行為與夏明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也解決了責任歸屬問題。它是侵害法益與侵害法益結果之間的關系。明確的是,這里的行為必須是侵犯合法利益,否則就要討論。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本案中,劉偉等人抓奸夫的行為,連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都不構成,更不屬于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劉偉等人的抓奸行為與夏明的死亡不存在刑法聯系。關系。
結論:實踐中,類似的案件并不少見,比如小偷被看門狗咬傷致死、偷牛賊被牛踢死、偷別人中草藥致死等。泡酒、當街曬干等等,都涉及到侵權責任的要件,特別是對侵權和因果關系的評價。您如何看待這個案例以及本文的觀點?您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