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的認定可以根據本罪的主體、客體、對象進行判斷。那么,縱火的認定是什么?接下來,楊浦刑事律師為大家準備了這些知識。歡迎閱讀。
其余表格的識別
1.我們應該正確區分縱火既遂與成功的界限。放火罪是一種危險犯罪,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成功不應以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
而是應該以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基本要件為標準,即只要放火行為使公共安全處于危險之中,就完成了放火罪。
至于如何認定縱火行為是否使公眾處于危險之中,在理論界的各種學說中,“自焚說”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遭到廣泛否定。根據“獨立燃燒理論”,只要火的目標被點燃,
它已經能夠達到無需點火器和介質而獨立燃燒的程度,無論是否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它都是放火罪。根據“獨立燃燒說”,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注意以下問題:
如果行為人計劃的縱火行為尚未實現,但危險情況已經出現,則為既遂。例如,演員想放火燒毀一棟建筑物。計劃的縱火行為包括從大樓的八樓和一樓點火。當演員用八樓的易燃部分接觸媒體時,
在快速前往一樓的路上,八樓的媒體已經點燃了大樓,即火災的目標——號樓已經被點燃。此時,雖然行為人策劃的放火行為尚未完成,但放火犯罪已經完成。
如上,如果物體是自己燃燒的,行為人會自動滅火或因自然原因或他人的打斗而熄滅,則屬于放火罪。
雖然放火行為已經完成,但點火器或介質沒有引起目標物體的獨立燃燒,則應視為縱火未遂。
2.有必要對放火預備形態的認定標準進行控制。縱火和其他故意犯罪一樣,也有準備形狀的問題。縱火的準備工作已經完成,當點火器、介質或目標物體尚未點燃時,行動必須停止,這是縱火的準備形式。
因為縱火危害公共安全,一旦引發火災,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難以預料。因此,其制劑形式通常對社會有害。在司法實踐中,放火預備可能會受到刑事制裁。
3.放火罪中止形態的認定應以危險犯為標準。關于縱火的停止形狀,有人建議采用漢字和數字分割《刑法》的第114條的樣式模式。
此外,應當注意的是,在《刑法》中的漢字數字1所定義的時態先行詞出現之前,如果行為人積極而無效地避免了傷害,即使危險狀態之前已經出現,也應中止放火罪。我們認為縱火罪已經終止,
應以放火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為基礎。在放火的預備階段或者開始實施后,但在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受到威脅之前,行為人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危險狀態發生的,不構成犯罪。
如果存在危及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特定危險狀態,但行為人在發生前阻止了嚴重后果的發生,則成立《刑法》第115條放火罪的中止犯。
(2)確定犯罪的數量和形式
1.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罪侵犯人身權利或財富罪,或者行為人在盜竊、搶劫或搶奪易燃易爆物品的過程中引起火災,則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罪中判斷。
2.行為人實施侵犯人身權利、財富罪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放火破壞現場、毀滅證據,數罪并罰。
3.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殺害被保險人或者放火焚燒被保險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保險詐騙罪和放火罪論處。
當然,在實際案件中,我們需要明確相關量刑,以便更好地理解放火罪的法律規定。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楊浦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