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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偵查手段都有哪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偵查手段都有哪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偵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 訊問: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詢問,以獲取案件相關信息。
2. 詢問:偵查機關與被害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交流,了解案件發生的情況和相關證據。
3. 勘驗:偵查機關對犯罪現場、物證等進行實地查看、檢驗,以收集證據。
4. 檢查: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體或者物品進行檢查,以發現和收集證據。
5. 搜查:偵查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物品或者其他相關地方進行搜索,以發現和收集證據。
6. 扣押物證或書證:偵查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等進行扣押,以作為證據。
7. 鑒定:偵查機關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如法醫鑒定、痕跡鑒定等。
8. 通緝:偵查機關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令,以便將其抓捕歸案。
9. 取保候審:偵查機關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以確保其出庭受審。
查手機流水,還有聊天記錄,
需要查你手機的一些關鍵記錄。刑事案件手機取證是對犯罪嫌疑人手機里存蓄的能證明涉及犯罪預備,犯罪實施等過程的聊天記錄,轉帳記錄,資金交易流動情況,以及其他記錄犯罪行為的圖片,短信,網絡等等,用技術復制下載后,做為證據使用的一種偵查刑事犯罪的手段。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則是應當全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并要求保持完整性。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偵查手段都有哪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偵查手段都有哪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