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朱婷刑事自訴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朱婷刑事自訴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案件回執單上的內容顯示:“報案內容:8月11日中午,朱婷委托律師就7月19日至8月2日(東京奧運期間),有網民虛構女排隊員朱婷的謠言,故意抹黑朱婷,經核為人民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那什么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一類,包括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也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不在“告訴才處理”的范圍之內。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實,朱婷的傷并不是空穴來潮。
早在2017年,在中國隊對陣意大利隊中,朱婷被撞落地,讓她痛苦得倒地不起。2019年9月,朱婷帶傷出戰女排世界杯。盡管在對陣日本隊時舊傷復發,她仍堅持完成了第二、第三階段的比賽。
每一個為國征戰的奧運健兒,都值得我們尊重;每一個在賽場上拼搏過的運動員,都值得我們報以掌聲。我們都生活在網絡空間,少一點情緒宣泄,多一點理性克制,也是個體應有的公共素養。
碼字不易,覺得有用點個贊再走~如有更多法律問題,可關注詢律網公眾號咨詢~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惡語傷人六月寒。
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
當然也希望像朱婷這一類的正能量的人奮起反擊,無論是他或者還是以前的劉翔都為國流過汗,爭過光的人,是值得大家尊敬的人,不能因為一時的成敗否認以前的功績。
希望大家多一點包容之心,少一點鍵盤敲擊之聲。
從朱婷報案中可以看出,朱婷的背后肯定有高人或背景,我想這是國家借此事開始治理網絡環境的切入點,是對于在網絡上進行造謠惑眾的網絡暴力說不的時候。所以,堅決支持朱婷,支持中國女排。對于一切網絡暴力,惡意中傷,歪曲事實 ,造謠惑眾。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 ,網絡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 要負責的。
從上海市公安局回執來看,這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自訴案件的一種,不是公訴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案件,得(朱婷)親自向人民法院告訴。
目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類,分別為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四類案件中,只有侵占罪是絕對親告罪,也就是說侵占罪不管在什么情況下,都是有告訴才處理,遵循“不理不告原則”。另外三種案件情節嚴重時,就不是親告罪而是公訴案件了。
對于親告罪,自己的主張,自己舉證,公安機關不能行使偵查權收集證據,檢察院也不能審查起訴,否則就違反了程序。這就是為啥朱婷“已公正,已固定證據”的原因。如果是公訴案件,直接報案就行,證據由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收集,然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審判即可。最終構成犯罪否,由法院判決。
就侮辱、誹謗罪來說,如果已經嚴重危害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那就不是親告案件了,而是公訴案件了,這個時候程序就是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
起訴他人惡意誹謗!
12月3日,自訴人朱婷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鄭州惠濟區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頑童說球”、“柯南話乒乓”和微信訂閱號“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禮道歉并賠償有關財產損失。
惠濟區法院審查過程中,通知自訴代理人補充了相關證明材料,依職權調取了有關證據。經審查,朱婷的自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中國女排在東京奧運會,未能挺進八強,在小組賽遭遇三連敗期間,中國女排總教練郎平透露了朱婷手腕受傷,嚴重程度連她也感到非常吃驚。郎平表示,朱婷已經盡力了,但是奧運會期間她也不能休息。在提前無緣八強之后,朱婷才缺席了中國女排最后兩輪小組賽。
在中國女排成績未如理想之際,網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內容涉及隊長朱婷,包括了她在備戰期間的訓練態度以及代言商業廣告的“內幕”。從朱婷發布的內容可見,證據收集工作已經完成并且公證,對于造謠者,她選擇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什么事了?事挺大關系到網絡清明。
國家優秀女排運動員朱婷提起誹謗罪自訴,法院立案。
來看看新華社報道:(摘引)
“12月27日,據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12月3日,自訴人朱婷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我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頑童說球”、“柯南話乒乓”和微信訂閱號“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
責任、賠禮道歉并賠償有關財產損失。”
互聯網不是法律真空,我們發文一定要有底線,實事求是,遵法守紀。
那些靠編造謊言,肆意詆毀來博眼球,制造流量,創收的惡意行為真的應該好好整治。
近日,在東京奧運會女排項目的比賽中,衛冕冠軍的中國女排出師不利,最終未能在小組賽中脫穎而出,爆冷淘汰出局讓網民們展開了激烈的討論,話題熱度持續發酵。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間,有網民在網上虛構中國女排隊員朱婷的謠言,故意抹黑,隨后朱婷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曬出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以及公證書首頁。面對無端的謠言,朱婷沒有忍氣吞聲,而是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下一站,人民法院”的言論獲得眾多網友力挺。不難發現,朱婷在處理這次事件時與以往看到的明星處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從“律師聲明”到“報案”,從“名譽侵權”到“誹謗”,我們來一探究竟。
很長一段時間里,律師函和律師聲明都是明星最好的辟謠手段。當遇到任何誹謗、侵犯隱私等事件,大多數明星都會采用發律師函和聲明的方式來告誡造謠者,而朱婷為自證清白選擇了更激烈的維權手段:報案,請求追究造謠者刑事責任。那么這兩種手段有何區別呢?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告知、聲明、說明或者警告,以滿足委托人的需求,達到預期的法律目的,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名義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報案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所以報案和發律師聲明本質上都是一種維權手段,發送律師函或者發布律師聲明并不會必然走向訴訟,而報案后拿到的接報回執也不代表警方對于相關事件的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朱婷刑事自訴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朱婷刑事自訴案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