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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拿出欠條起訴被告未按時償還貸款,但被告稱原告是合伙人,雙方不同意。
網友咨詢:
如何判斷和區分是合伙關系還是借貸關系?
律師答復:
風險共擔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也是區分合伙法律關系與借貸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
這筆錢是基于貸款還是投資合伙產生的,必須根據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來判斷。如果只有資本交易,沒有分享利潤或風險,則應認定為借貸關系,而不是合伙關系。主張設立合伙企業的一方應當提供投資協議、投資明細、投資匯款等證據證明。對方未能提供欠條、利息協議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視為合伙關系成立。
律師補充道:
分享收益的具體表現是投資者按照約定的方式享有投資收益并分擔投資損失;收入越高,投資者的回報越高;損失越大,投資者分擔的損失也就越多,即投資收益與損失的數額不同。是的,投資回收期并不固定。在商業世界中,風險分擔原則意味著風險應該在商業伙伴之間平均分擔。簽訂合同前,雙方應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
合伙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承擔損益的協議。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進行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交換。為目標融資的行為。投資意味著“收益共享、風險共擔”;而借貸則意味著“固定收益、無風險”。當事人設立合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如果當事人要簽訂借款合同,應明確合同類型,直接要求對方開具借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經營目的,為分享利益、共同承擔風險而訂立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