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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電子證據怎樣認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電子證據怎樣認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證據種類是指根據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對證據所做的分類。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刑訴法第48條規定了證據的八種形式: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八大證據是指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
對于刑事八大證據的審查方法如下:
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它們的客觀性、真實性和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
對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應當著重審查它們的客觀真實性、完整性和與案件事實的印證情況。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著重審查它們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與案件事實的印證情況。
勘驗檢查筆錄和偵查實驗筆錄是重要的訴訟證據,應當著重審查它們的客觀性、真實性和與案件事實的印證情況。
鑒定結論是重要的訴訟證據,應當著重審查鑒定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技能,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具有可靠性和科學性。
偵查人員對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的審查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總之,對于刑事八大證據的審查方法,需要從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以確保案件事實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一.假證據,法院應予排除,不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假證據是無中生有,和非法證據一樣,應予以排除。但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要舉證證實是假證據。
二.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嫌疑人,分三種情況。
1.假證據是偵查機關或被害人提供,但公訴人沒有審查出是假證據而使用。此種情況下,是公訴人的專業水平問題,主觀上沒有使用假證據的故意,不構成犯罪。如果盡合理審查義務的,公訴人不用負任何責任;如果存在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比如撤職、調離業務崗位等。
2.假證據是偵查機關或被害人提供,公訴人已經審查出是假證據,仍然作為證據使用。此種情況下,公訴人主觀上有使用假證據的故意,屬于“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法院沒有采用假證據,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達不到犯罪的標準,相關單位可以啟動問責機制,給公訴人相應的紀律或行政處罰(比第1種情況嚴重)。如果造成嚴重后果、使被告人被追訴,比如法院最終根據假證據判決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公訴人就涉嫌徇私枉法罪。
3.公訴人偽造假證據使用。這就涉嫌徇私枉法的主觀故意了,如果法院沒有采用假證據,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達不到犯罪的標準,相關單位可以啟動問責機制,給公訴人相應的紀律或行政處罰、調離檢察機關(比第2種情況嚴重)。如果造成嚴重后果、使被告人被追訴,比如法院最終根據假證據判決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公訴人就涉嫌徇私枉法罪(比第2種情況嚴重)。
在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以及法官都是平等的地位,公訴人代表國家公權力機關來指控當事人有罪,辯護人為當事人辯護,罪輕或者無罪。所以如果公訴人用假的證據來起訴當事人,在法庭上一定過不了質證這一關,對于證據的真實性當事人是可以不認可的。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一般情況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電子證據怎樣認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電子證據怎樣認定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