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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自有外匯抽逃到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
對單位處逃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處逃匯金額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本罪,應注意其與走私罪的界限。
1.被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的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走私罪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其目的是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督、管理和控制。
防止逃稅并阻止或限制不應進出口的材料的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密切相關。
2.被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犯罪對象比本罪廣泛得多,本罪包括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所有貨物、物品,包括外匯,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
3.客觀表現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逃匯行為。逃匯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從境外獲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是調回境內,或者將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境外。走私罪的客觀行為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
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況且不能構成本罪。當自然人構成犯罪時,
顯然,前提是單位構成犯罪,否則,不能構成本罪;走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也可以構成其犯罪。
5.本罪是一項具體罪名;走私罪是一種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和走私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