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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民事案件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與裁決一樣,是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無論最終得到的是法院判決書還是調解書,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都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為了防止對方利用二審調解書惡意逃避原判決確定的支付義務,一方當事人通常會在二審調解書中提出如果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根據原判決申請執行。但根據本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上述協議與法律規定是否存在沖突?
司法實務關于申請執行二審調解書——協議中原判決協議有效的意見
1.魯71執一13號執行裁定
案件主要事實
二審調解書確認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第六條規定:“山東公司不按照上述協議履行義務的,德州公司有權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判決。”案外人李某聲稱,有兩份有效法律文件作為執行依據,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
裁判員的觀點
濟南鐵路運輸中院認為,本案執行的依據魯民一中字第111號民事調解書的唯一之處在于第六條中被執行人山東xx公司未履行按照調解協議的相關規定執行。在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應當將一審判決的具體內容明確為調解內容。目的是防止被執行人不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前款規定的義務,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條約的規定和權利負擔也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通過調解防止被執行人逃債是民事調解的常見做法。因此,異議人李某的異議請求,不予支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魯知復202號執行裁定,裁定維持濟南鐵路運輸中院魯71執一13號執行裁定。
2.魯17民申42號民事裁定書
案件主要事實
苗申請再審,認為逾期不履行原判決并執行的民事調解書內容違反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一百七十二條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無效,于是他申請再審。
裁判員的觀點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于該調解協議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則,二審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并無不當。民事調解書有關逾期履行和按照原判執行的內容,是當事人為保證民事調解書能夠充分、有效履行而附加的條件。該條件能否成功取決于xx有限公司義務的履行。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視為撤銷的規定并不矛盾。
3.粵知府第673號執行裁定
案件主要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調解第225號,確認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乙方不能按照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甲方付款的,前述協議無效,按照二審判決內容執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鑫鑫公司的執行申請,鑫鑫公司x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裁判員的觀點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調解書確認的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乙方不能按照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甲方付款的,協議無效。二審判決的內容的內容予以執行。根據上述協議,乙方不能按照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時間和金額付款。在向甲方付款的情況下,前述協議無效,按照二審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發民一終字第133號]”,即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采用本院粵高反民一第13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現因Yex公司僅部分履行了調解協議第一條,并向以最高法第225號民事調解函申請執行的鑫鑫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項200萬元,人民法院請求被執行人按照本院粵高法民一中第13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履行義務,法律依據明確。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約定逾期不履行的,按照原判決申請執行,屬于民事調解的一部分。協議,是一種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1]。本協議與《民事訴訟法》第172條不沖突。
結論
調解通常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做出了一定的讓步。逾期不履行的,則按照原判決申請的約定執行,對于督促對方及時履行債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申請執行時,應當以二審調解書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而不是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