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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闡釋法律
陳某今年25歲,大學畢業。不久前,陳某想買房,但由于自己剛參加工作,積蓄有限,最終決定長期租房。陳某通過中介在市內租下了林某擁有的一套房屋,并簽訂了租賃合同。然而,陳某租下房子沒多久,房子就出現了漏水的情況。經檢查發現是水管老化造成的,需要更換新水管。于是,陳某找到林某,讓他負責修理水管,但林某拒絕了。無奈之下,陳某只得自掏腰包安裝新水管。請問,這次修水管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學習與使用
我國《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221條還規定:“承租人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修理。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修理”。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梢?,承租人將租賃物出租后,僅享有使用權。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出租人有維護租賃物的義務。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本案中,陳某租賃了林某的房屋,并與其簽訂了合法的租賃合同,雙方均應依法履行義務。陳有義務按時繳納房款,林應保證陳友能正常居住在房子里。房屋因水管老化漏水,影響了陳某的租房權。作為出租人,林某應當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但林某未履行其義務。陳要求林修房子。當維修被拒絕后,我就雇人自己維修。對此,陳某支付的修繕房屋費用應由林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