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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我國刑事司法模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我國刑事司法模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機,不是刑事司法機關,但是公安機關擔負著刑事執(zhí)法職責任務,依法偵查刑事犯罪案件,打擊刑事犯罪和預防刑事犯罪的職責任務,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關口,大多刑事案件經(jīng)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1980年刑事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法律,全文共計100余字。該法規(guī)定了刑事訴訟的一般程序,包括起訴、偵查、審判和執(zhí)行。這部法律既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根據(jù)該法,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負責偵查犯罪行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證據(jù)收集。
法院負責審判犯罪案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執(zhí)行機關負責執(zhí)行刑罰,并對犯罪行為進行教育和改造。
該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guī)和辦案程序辦理。
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關于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0年內(nèi),可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長辦案期限。
1980年8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的報告,決定將《刑事訴訟法(草案)》提交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1980年12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不可以,應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完結(jié)以后,會把案件證據(jù)材料提交給同級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符合公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會直接提起訴訟。不符合條件的,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
這種刑事案件的訴訟權力在檢察機關,公安部門是不具備的
不會的。
二者雖然都屬于警察,也都屬于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的職務序列,但是人員屬性有本質(zhì)不同。公安警察,是刑事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力量,歸公安部管轄;司法警察,是司法機關執(zhí)行特定任務的警察,如法院或檢察院參與押解任務,司法部門參與監(jiān)獄管理的。
故,司法警察和公安民警分屬不同部門管理,職能也不相同,國家也無整合計劃,因此暫時不會合并或劃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我國刑事司法模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我國刑事司法模式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