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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解決離婚子女撫養權糾紛有兩種途徑,即協議和訴訟。下面是上海撫養權律師在這篇文章中的詳細介紹。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研究如何進行處理?
(一)協定涉及兒童監護問題
離婚對于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方式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協商制度決定。如果企業雙方是協議選擇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教育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同意撫養子女,普通法院將尊重該協議,但父親或母親同意撫養子女嚴重損害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除外。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應當尊重雙方的協議。
(二)處理兒童監護權的訴訟
1.子女教育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重要原因,實際上我們不能或不愿進行撫養教育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問題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企業嚴重影響疾病、母方有撫養一個條件也是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對于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具有以且雙方同爭子女沒有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企業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方式更有一些利于其成長。
如果子女與父母中一方在一起時間較長,且對該父母有更多的感情,則子女應與該父母一起生活。孩子與他或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時間更長,或者與他或她的關系更深,這也可能是決定孩子是否應該與他或她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原因。法院在管理或決定時考慮到這一因素,如果兒童與祖父母關系密切,通常決定與父親住在一起,反之,與母親住在一起。當然,這是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如果企業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學生子女幼兒身心發展健康的情況,那么對于子女教育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周歲具有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自己限制我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進行離婚訴訟案件中,處理教育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家庭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分析未成年子女我們可以通過隨意一個選擇隨誰生活,法院對于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社會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影響子女提供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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