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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期間凍結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卡,這是采取的偵查措施,這是合法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后被凍結的銀行卡,應當一個說法,如果這筆款項屬于贓款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凍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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