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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家庭的財產類型日益多元化。離婚時將財產交給孩子的情況并不罕見。近日,有讀者咨詢了秦嘉澤的法律團隊。他想與丈夫離婚,現在將股權留給未成年子女,將監護權留給丈夫。丈夫可以私下轉讓這筆股權嗎?答案是不。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上海法院審結的一個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實:離婚財產按協議留給子女
2003年,程的父親與盧的母親結婚?;楹螅麄兩铝藘蓚€孩子,兒子叫大成,女兒叫小成。雙方協議離婚后,程父、盧母簽署了《共同財產處理協議書》,就資產轉移、財產分割等事宜作出安排。
婚姻期間,程父與盧母共同開設并經營A公司,財務狀況良好。通過股權設計,離婚時A公司的股權狀況為程父持股27.27%,盧母持股18.1818%,B公司持股45.46%。B公司也是程父、盧母創辦的公司。程父出資6000萬元,占60%,盧母出資4000萬元,占40%。程的父親擔任執行合伙人。
離婚時,為方便后續經營,盧母將其持有的A公司18.1818%股權的一半轉讓給大成、小成,將B公司40%的房產份額一半轉讓給原告大成、小成。分別為小成。完成相應變更登記后,程爸爸向陸媽媽支付了上述股權及房產份額轉讓款3600萬元。
隨后不久,未成年的大成作為甲方,小成作為乙方,程爸爸作為丙方,簽署了一份授權確認書,將公司的相關權利授權給程爸爸。
2020年,大成與B公司簽訂合同金額為《股權轉讓協議》。大成名下的A公司7.9098%股權以2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公司,但協議是由成父簽署的。此時的大成還沒有成年。
2、父母因股權問題發生糾紛,子女作為原告告上法庭。
大成在訴訟中辯稱,程父沒有征得他的同意,也沒有告知大成。私下轉讓侵犯了他的財產權,要求將股權調回。而且B公司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因為B公司實際上是由程爸爸控制的。
最終,法院認定轉讓協議無效,要求B公司將股權返還給大成。
3.監護人行使權利必須受到限制
《民法典》規定了監護人行使權利的限度。任何超出限制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未成年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終止或者撤銷相關行為?!睹穹ǖ洹返谌鍡l:“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p>
本案是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典型例子。本案股權轉讓無效的另一個核心因素是,受讓方B公司并非善意受讓方,因為B公司實際上是由程父控制的。本次交易的風險應當是眾所周知的,因此不屬于善意第三方,相關轉讓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