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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多數人認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一個誤區。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職工年滿20周歲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用人單位在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就業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明確聘用條件和考核辦法;未明確告知勞動者用工條件和考核辦法的,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的,終止也是違法的。
第三,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終止。超過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也屬于違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