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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繼續履行合同的含義,是指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形式。合同履行原則包括實際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情勢變化原則、經濟合理原則等。
合同繼續履行的含義是指責任形式違約方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繼續履行雖然是合同履行的延續,仍然是原合同債務的履行,但它與一般合同債務的履行不同:履行時間不一致,強制履行時間晚于履行時間原合同債務;作為法律要求,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強制履行在正常合同履行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層國家強制力。當違約方過錯違約時,對過失違約還會產生額外的道德和法律負面評價。強制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而不是單純的合同債務的履行。
合同履行原則包括:
1.切實貫徹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它包括適當績效原則和協同績效原則。
3、正確落實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適當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及其質量、數量,以適當的方式履行當事人的合同義務的原則。適當的表演時間、適當的表演地點、以適當的方式。
4、協同實施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應當妥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當協助對方履行義務的履約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或者動搖的。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從而允許合同變更或終止,是不公平的。規則。
6、經濟合理性原則。經濟合理性原則要求履行合同時注重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獲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1、合同標的物滅失;
2.已被第三方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4、合同無效等。
我們提醒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等違約責任。對于損失。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保證對方的權益不受損害。合同成立后,因雙方原因發生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當雙方達成協議后,也可以解除合同,以減少雙方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