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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魏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女兒長大后搬到了鄰村,兒子結婚后不久就與父母分開了。韋氏夫婦兩人獨居過得很好,但后代身體不好,需要有人照顧,于是和孩子們商量,想跟孩子們住在一起。韋氏兒媳婦認為與公公婆婆住在一起會有很多不便,所以拒絕與韋氏夫婦住在一起。韋的兒子是村里有名的“老婆控”。而他自己也不愿意照顧魏氏夫婦。韋氏的女兒比較孝順,主動照顧韋氏夫婦,并將韋氏夫婦接到自己家里照顧。此后,魏某夫婦與女兒、女婿一起生活。這期間,魏某的兒子一直沒有出現,甚至連贍養費也沒有給他們。韋氏夫婦悲痛萬分,于是生前立下遺囑,決定韋氏夫婦名下的所有財產均由女兒和女婿繼承,與兒子無關。魏氏夫婦去世后,魏氏的女兒向弟弟表達了遺囑。弟弟認為,法律對法定繼承方式有明確規定,應當采用法定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不能優于法定繼承。那么魏某兒子的說法是否正確呢?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效力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兩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其中,法定繼承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繼承順序等。遺囑繼承是按照死者生前留下的遺囑進行繼承的方式。遺囑繼承體現了民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是遺產所有人對財產的自主處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留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的,按照協議辦理。合法繼承處理。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是為了尊重死者的自主權,保障死者合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保證死者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財產。自己的愿望。因此,本案中,韋某兒子的說法是錯誤的,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魏夫婦訂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該遺囑為有效遺囑,繼承人必須按照遺囑的規定處理和繼承該財產。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