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違反合同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實踐中,違約賠償標準如何確定仍存在爭議。本文將從多方面闡述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判例,并提出我國目前普遍適用的違約賠償標準。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根據被告在交易過程中所實施或未實施的導致原告遭受損失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確認并計算被告違反經濟合同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并由此間接造成的其他損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的,可以要求被告全額或部分賠償。
2、違約賠償標準的具體計算
(1)直接損失
是指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合理的、現實的、可實際量化的經濟損失,如受害方為完成違約方原承擔的義務而額外支付的費用、修理或更換設備等,ETC。
間接損失
是指由于上述直接損失而對其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導致其進一步發展和利潤空間受到限制,稱為企業的機會成本。例如:在商業合同中,供應商未能按時履行供貨義務,給買方帶來了生產中斷、銷售滯后等各種不利影響,產生了巨大的利益遞減效應。
(3)懲罰性賠償
這是除了因侵權而造成的精神等非法權益之外,在極少數、極端情況下才考慮的補救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特別惡劣或者造成社會公共利益重大損害的,可以酌情增加賠償。
三、結論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違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并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對于極少數惡意違約行為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損害的案件,可以考慮增加懲罰性賠償。合同簽訂之初,應注意各方條款和責任的明確規定和起草,并及時檢查合同履行進度、質量等其他變化因素,盡量避免可能的爭端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