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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協議管轄、格式條款
關于深圳市中衛普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指定民事管轄的裁定
[原告陳述]
2018年8月,重慶富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健簽訂了《個人貸款借款合同》)。合同規定,貸款本金34萬元,貸款期限60個月,年利率17%。爭議解決方式為“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其還特別注明“本合同在天津市河西區簽訂”。貸款合同簽訂當天,李健就與富民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李旭紅為本次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富民銀行按約定發放貸款34萬元。2020年11月19日,深圳中威公司與富民銀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號協議,約定深圳中威公司轉讓本案貸款債權,并向富民銀行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及貸款提前到期公告。李健.自2020年8月5日起,李健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足額、及時償還本息的義務,并多次未能催收。深圳中威公司遂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健償還貸款本息,李旭紅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中威公司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對方,涉案協議的管轄條款為格式條款。協議中約定的合同簽訂地并非實際合同簽訂地,管轄條款無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至于涉案協議的管轄條款是否為格式條款問題,在當事人未提出無效主張的情況下,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依職權認定其為格式條款,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事先擬定、重復使用的、在訂立合同時未經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款。免除、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利益有關的,應當聽從對方的指示。要求,解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導致對方未能注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爭不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