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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工程律師淺談有關分包轉包的法律規定。
一、違法分包、轉包
法規:
1、《中華國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元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許違背本法規定舉行分包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能夠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元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動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許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品質規范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設置裝備治理暫行設施》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二、合法分包
法規:
1、《中華國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修筑工程總承包單元能夠將承包工程中的部份工程發包給擁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然則,除總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必需經設置裝備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修筑工程主體布局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元自行實現。修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出產監視治理設施》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元對施工現場的平安出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對外贊助成套項目平安出產治理設施(試行)》第五條規定:“負擔援外工程實行使命的勘測設想企業、設想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如下統稱為援外工程實行企業)必需遵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及受援方本地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保證援外工程安全,承擔援外工程的安全責任,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援外工程。經商務部同意進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和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4、《鐵路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品質治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分包單元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5、《公路設置裝備建設市場治理設施》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元能夠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許適宜專業化部隊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擁有響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6、《房屋修筑和市政根底辦法工程施工分包治理設施》第十六條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應該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平安出產治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元對施工現場的平安出產負總責。總承包單元應該自行實現設置裝備建設工程主體布局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8、《修筑工程品質治理條例》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元依法將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余單元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9、《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能夠與總承包人訂立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合同,也能夠分手與勘測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測、設想、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該由一個承包人實現的設置裝備建設工程支解成多少部份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承包
法規:
1、《中華國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修筑工程或許布局龐雜的修筑工程,能夠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配合承攬人對定作人負擔連帶義務,但當事人還有約定的除外。
3、《投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許其余構造能夠構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配合招標。聯合體各方均應該具有負擔投標項目的響應才能;國度無關規定或許投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歷前提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該具有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4、《經營性公路設置裝備建設項目投資人投標招標治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內外經濟構造能夠構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配合招標。聯合體各方均應吻合投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歷檢察規范。以聯合體方式列入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共同投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系、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并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5、《水利工程設置裝備建設監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擁有天資的監理單元,能夠構成一個聯合體承接監理營業。聯合體各方應該簽定和談,明確各方擬負擔的工作和義務,并將和談提交項目法人。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同一專業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就中標項目向項目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6、《設置裝備建設工程項目治理試行設施》第八條規定:”[聯結招標]兩個及以上項目治理企業能夠構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配合招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該配合與業主方簽訂托付項目管理合同,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項目經理由主要責任方選派。
第九條規定:“[分工治理]項目治理企業經業主方批準,能夠與其他項目治理企業分工,并與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合作各方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7、《水運工程電機設置裝備建設投標招標治理設施》第十八條規定:“投標人能夠獨自招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許其余構造構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配合招標。聯合體中各制造商均應該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成員間須簽訂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8、《鐵路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品質治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牽頭人應答中標工程品質負總責。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工程質量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讓渡、出借資質
法規:
《中華國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修筑施工企業讓渡、歸還天資證書或許以其他體式格局同意別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能夠責令歇業整理,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平安檢討檢測中介機構的出具虛假證明
法規:
1、《非煤礦礦山設置裝備建設項目平安辦法設想檢察與竣工驗收設施》(國度平安出產監視管理局、國度煤礦平安監察局令第18號)第三十條規定:平安評估機構在平安評估工作中出具虛偽證實,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尚不敷刑事懲罰的,充公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2、《平安出產變亂隱患排查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負擔檢測檢討、平安評估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偽評估證實,尚不敷刑事懲罰的,充公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許違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單處或許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如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設想、施工缺陷的
法規: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人身侵害補償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十六條規定:“路途、橋梁、地道等野生建筑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三)、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監理單元違法監理
法規:
1、《中華國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元不根據托付監理合同的商定執行監理責任,對應該監視查抄的項目不查抄或許不根據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元與設置裝備建設單元或許修筑施工企業勾通,弄虛作假、下降工程品質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修筑工程品質治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工程監理單元有以下行動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如下的罰款,下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設置裝備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及格的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3、《通訊工程品質監視治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通訊工程監理單元與設置裝備建設或許施工單元勾通,弄虛作假、下降工程品質的、或許將不及格的通訊工程根據合格簽字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應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工程監理企業天資治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以下行動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如下的罰款,下降天資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設置裝備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及格的設置裝備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5、《實行工程設置裝備建設強制性規范監視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元違背強制性規范規定,將不及格的設置裝備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建設合同擔保
法規:
《建設部對于在房地產開辟項目中奉行工程設置裝備建設合同包管的多少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保證人供應的保障體式格局為普通保障或連帶義務保障。”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擔保分為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投標擔保可采用投標保證金或保證的方式。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支付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如有更多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建筑工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