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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一條:
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機動車傷害的,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認定為工傷事故。保險法規的規定,但給雇主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
【規則說明】員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下班,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符合“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其他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對于工傷。但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員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的程度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給用人單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在非正常下班回家途中被機動車傷害的,不應當視為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二條:
當事人僅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超過規定期限為由申請撤銷的,在不存在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情形的情況下,不予支持。
【規則說明】現行有關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較為籠統地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期限。實踐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因等待勞動關系仲裁、訴訟結果、職業病或工傷鑒定等原因、申請人補充證明等原因,超過規定的60日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的情況屢見不鮮。材料和其他調查需要。但《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只規定了因正當理由延誤的暫停規定,沒有延期或扣除的規定,列出的情況也比較簡單。本案中,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條規定的工傷認定結論的,當事人只能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撤銷。超過規定期限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應該支持。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三條:
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指定的文化、體育活動中受傷,且無證據證明非經安排不得參加的,用人單位主張不參加的;不應以員工自愿參加為由認定其為工傷,不予支持。
【規則說明】用人單位或者企業組織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競賽等活動,其主要目的是實現本單位或者企業的利益,其基本態度應當是鼓勵或者積極要求職工參加,盡管職工還因參加活動而獲得休閑或放松的機會。物質、精神獎勵等客觀利益,不會影響“最大利益屬于單位”的確定。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已將用人單位組織的此類活動明確為工作安排。因此,如果你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指定的文化、體育活動時受傷,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活動未經用人單位許可,人民法院不會采取不參加的限制。在分配和選擇等程序中是允許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是自愿勞動者為由自愿參加活動,則不應視為工傷的抗辯理由。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采取形式審查標準,進行實質審查作出行政決定,不予支持。
【規則說明】工傷認定包括申請、受理、用人單位舉證、調查核實、鑒定等多個階段。在程序申請和受理階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是形式審查,不能過度審查。實質性審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申請人負有存在勞動關系和因工受傷的初步證明責任。因此,工傷認定申請的正式審查并不是簡單地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要核實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主要是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否符合初步證明力。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和核實。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五條:
村委會與外部聘用人員的雇傭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特點。受聘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傷的,視為工傷。
【規則說明】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民事活動。村委會聘用外部人員從事勞動,且與被聘用人員的聘用關系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性要求的,兩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因故受傷的,應視為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六條:
職工醉酒與其自身傷亡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且其所受傷害符合法定工傷條件或者認定為法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僅以醉酒為由排除工傷的,不予支持。
【規則說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醉酒受傷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為工傷的除外情形。雖然這些規定沒有明確醉酒等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但必須與職工所受的傷害存在因果關系。但基于保障因工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考慮,在認定工傷的過程中,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傷與醉酒之間的關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生搬硬套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能僅因醉酒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組織的、用人單位要求或者鼓勵參加的活動中受傷的,應當認定為與工作有關,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的除外。
【規則說明】員工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第4條第2項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第4條明確,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用人單位指派的活動中受傷的,應當視為與工作相關,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工作應被視為拒絕理由。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除了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外,用人單位鼓勵勞動者參加的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造成勞動者受傷的,也應當視為勞動者受傷。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八條:
職工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規則說明】員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是員工工作的延伸,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因病死亡或者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搶救的,視為工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重點審查突發疾病與加班是否存在一定關聯。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九條:
職工外出工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即使職工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完全責任,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規則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受傷或者發生事故,在外出工作期間下落不明的,視為工傷。本條沒有劃分職工傷害的過錯和責任程度,與《工傷保險條例》《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答復》有本質區別,與第十四條第六款中職工不承擔主要責任而被視為屬于工傷。司法實踐中,區分外出工作與上下班的關鍵是勞動者是否仍在履行工作職責,包括從外出工作到下班后返回單位的整個期間。完成工作。在此期間,員工個人原因除外。除非造成傷害的原因受到活動的阻礙,否則該傷害應視為工傷。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十條: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規則說明】法定退休年齡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不能作為剝奪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借口,更不能作為排除勞動身份認定的法律理由相關傷害。《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在現工作場所就業的退休人員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答復》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死亡的,按照010-30000的相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無論是再就業的退休人員,還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如果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沒有領取養老金,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的,都可以視為工作。相關傷害。此外,參加工傷保險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