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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因快遞服務而上法庭,我應該去哪個法庭?
小吳委托公司“潤快快遞”寄了一件瓷器,并支付了運費38元、包裝費3元、保險費200元,共計241元。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沒有達成一致。這件瓷器在運輸過程中受損,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小吳該向哪家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法官解釋法律
小吳通過《電子運單契約條款》網上簽單并放入快遞柜投遞,與快遞公司建立了快遞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其他地點。沒有約定管轄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其他地點,但是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