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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扣押財產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扣押犯罪行為的財物,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即行為人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與刑事案件有關的。此時應及時查封、扣押相關財物。
檢察院批準逮捕、扣押財產需要多長時間?
逮捕與扣押財產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對于逮捕后多久扣押財產沒有規定。如果犯罪涉及經濟犯罪,偵查階段一般會扣押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68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報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能否改變罪名?
批準逮捕后,指控也可以更改。《刑事訴訟法》賦予司法機關變更罪名的權利,而變更罪名幾乎沒有法定程序。即使現在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改變公安機關已經確定的罪名。
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確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并沒有設定程序規定。實踐中,司法機關指控罪名的變更,包括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擬指控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公訴機關或自訴檢察官指控罪名的變更。人民法院在審理階段。公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與審判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判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事實上,一些刑事案件已經進入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可能會直接改變罪名。也就是說,逮捕前的罪名和逮捕后的罪名是可以改變的。但收費的頻繁變動是不被允許的。當然,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并不多見。公安機關將根據犯罪行為嚴格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審查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可靠、充分,犯罪性質和犯罪行為的認定是否正確。
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首要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權立案偵查。”為保證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是:
1、辦案人出具《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主任檢察官審查;
3、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審批;
4.部門負責人或首席檢察官應將申請提交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必須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批準或決定后,由負責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立案偵查。
《立案決定書》必須寫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犯罪行為、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機關、立案時間等。立案決定必須載明檢察官簽名并蓋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正式立案偵查此案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必須認真做好準備。
為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和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號。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并決定立案、逮捕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訴決定的,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后批準。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程序。
為貫徹執行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號關于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司法保障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
1.對擔任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并直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情況。
2.對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并將情況報該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檢察院。
3.對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時,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所在地檢察院報案。可以委托代表所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情況;鄉、民族鄉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縣級檢察院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按照上述方式報告情況。
4.對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以外地區擔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時,同級檢察院應當委托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委托其代表所在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檢察院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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