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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黃某,河南省平頂山市xx區xx村人。他在村里擁有2畝承包地,土地上種植了數百棵桃、杏等果樹。2019年11月,黃某承包地的果樹突然被區管委會的人強行砍伐。
黃立即報警,后來得知,早在2015年,由于鐵路建設需要,區政府決定征用xx村部分土地。黃某的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組織實施單位為區管委會。會議。
隨后,管委會與村委會簽訂協議《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雙方就征地面積、地點、補償金額等達成了詳細協議,并收回了集體土地使用權。2019年,項目即將開工,區管委會向村委會支付相關補償款后,開始清理土地上的附著物。
黃某認為管委會在未與他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推廣果樹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管委會強制清理行為違法,并賠償果樹損失。
管委會在法庭上辯稱,黃某的承包地屬于集體土地,管委會代表集體與村委會簽訂了協議,并向村委會支付了補償費,其征收行為合法。至于補償,黃應該向村委會索要。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所涉強制清理行為是否合法?2、黃某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必須堅持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具體而言,本案中,管委會沒有與黃某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明黃某已確認收到補償款并自愿移交承包地的證據。因此,其強制清理行為是嚴重違法的。至于管委會提交并經村委會簽字的《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法院未予受理。
關于焦點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黃某的果樹遭受了損失。由于管委會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查,黃某無法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其損失。法院經調查確認,損失約為5萬元。
至于因征地而產生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管委會并不直接向黃某支付。黃先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1、確認管委會強行清理黃某果樹的行為違法;
2、判令管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黃某損失5萬元。
四、律師總結
征收農村耕地的主要補償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其他附著物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