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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話題是老生常談了。由于各地法律的不同以及持續不斷的糾紛,時至今日依然炙手可熱。最近,我閱讀了同事的公眾號文章,并參加了盈科家政部律師舉辦的課程,進行交流。同時,我也提出了一些個人觀點,僅在本文中討論。
1、父母為子女結婚投資買房,原則上是附有預期條件的贈與。
1、與普通民事贈與不同,父母對子女婚姻的投資行為與社會道德風俗密切相關
雖然法律上父母沒有經濟義務為成年子女出資,但我國幾千年傳承下來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傳統習俗,仍然讓子女結婚成為父母的頭等大事,尤其是對于有子女的家庭來說。只有父母年輕的孩子。當一對夫婦結婚、買房時,無論投資多少、以什么形式,都是為了孩子建立一個小家庭的捐贈。套用西方社會倫理道德并不符合我國國情。父母為孩子結婚買房的投資,本質上是和自己能做的一樣的。彩禮和其他經濟報酬具有相同的性質。它們是源自傳統社會習俗的禮物,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法律后果是贈與而不是貸款。
2.父母為子女結婚而進行的捐贈被推定為有條件贈與。
贈與的法律性質是無償合同。作為父母,您沒有自然義務送禮物。但在自愿原則下,為子女結婚捐資是有一個不可分割的條件的。附加條件是孩子和孩子的配偶構成利益共同體。新的家庭想要相伴一生,相伴到老,不離不棄。不可預見的是,中途會出現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如果所附法律條件消失,將嚴重違背贈與人的贈與意圖。此時,出資的父母作為債權人/撤銷權持有者,具備撤銷贈與的條件,并且會考慮年輕夫婦離婚時的主張。雖然契約關系不適用于身份領域,但贈與與期望的不可分割性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實現維權的方式不同,但仍會影響司法判決。
3.贈與的撤銷受其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的影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其例外條款第四項規定,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適用《贈與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但被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條司法解釋》以結婚前后的時間點對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解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出資應當視為是為了子女個人利益而贈與,除非父母向雙方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結婚后,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則依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辦理4.”
子女離婚時,父母一方因子女離婚而偏離贈與贈與本意的,適用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事實上,不符合撤銷贈與的法律情形。上述婚姻家庭章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以結婚前后的時間點作為利益平衡,優先考慮婚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2、極少數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貸款
第一種情況是針對多子女家庭的家長。由于經濟能力有限,特別是過去農村地區,孩子很多。父母既沒有經濟能力為每個孩子買房,又要照顧其他孩子,保證他們都信譽良好,避免財產分配不均而結婚買房。某子女的撫養權明明是貸款,即使只是口頭約定,在法定糾紛發生后,如果債權人的父母主張貸款,法院會優先考慮債權人的主張,并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債務人。離婚的兩個孩子證明這是一份禮物。第二種情況比較復雜,多存在于一些家族企業的家族結構和家族成員的重組中。
贈禮是一種契約關系,父母為子女結婚而向子女捐獻。既然法律上沒有撤銷贈與的權利,法院將如何支持投資者的權利呢?司法實踐中,子女結婚、離婚案件中涉及父母對子女投資的夫妻存續期間財產情況較為復雜,但一般側重于認定為雙方的贈與。糾紛發生后提供的書面借款協議可以視為自己的孩子。如果配偶不同意,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分析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婚姻雙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同等重視,遠遠大于對第三人主張的利益的保護程度。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是法院采用舉證責任分配機制,實現證據證明強度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