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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是某鎮中學的同學。周某是趙某的男朋友。趙、錢、孫三人輟學后在一家理發店當學徒。2020年8月,三人在聊天時互相抱怨生活的不如意。他們認為,三人是受到李某的慫恿才輟學的。不過,李并沒有和他們一起退學,而是回到學校繼續學習。三人隨即對李氏產生了怨恨。有一天,三人得知李某放假回家,便以聚會為借口邀請他到鎮上的一處偏僻小巷里。他們對李某拳打腳踢,撕扯襯衫進行侮辱,致李某輕傷。周某直到進入案發現場才得知三人的真實意圖。由于擔心得罪趙某,他選擇坐在一旁看熱鬧。在趙某的要求下,他錄制了一段視頻,甚至代趙某收集了李某的微信賬號信息。收了120元。隨后,李某的父母將此事報案。
案發時,趙某、孫某和受害人李某均為未成年人。本案中,周某早在偵查階段就聘請了律師,其他三名被告均在開庭前一周聘請了辯護律師。庭審中,除周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堅持認罪處罰意見外,其他人均表達了與辯護人相同的意見。另外,直至開庭前一天,因除周某外的三名家屬與被害人家屬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被害人家屬欲撤回諒解,經與被害人家屬協調后達成民事賠償。法庭。法院認為,由于四名被告人缺乏社會和家庭教育,心理扭曲,毆打李某的動機是為了報復李某以達到心理平衡,而拿錢的行為只是一種殘忍行為。因此,檢察院起訴的搶劫罪不予認定。由于四名被告人均認罪并接受處罰,其親屬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被告人趙某、孫某均未成年,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錢某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四名被告人均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九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律師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盡早由律師辯護,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充分了解案件事實,為未成年人制定更有針對性的辯護方案。尤其是在共同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及早介入,有利于全體辯護人達成共識。本案中,由于三名被告臨時聘請了律師,律師之間缺乏溝通,四名辯護人就定性問題形成了三種不同的辯護意見。
二是有利于促使未成年人認罪悔罪,切實落實認罪認罰制度。本案三名辯護人僅進行過一次會面,未能在有限時間內與被告人溝通認罪認罰的作用。當事人也未能理解律師辯護的獨立性。庭審中,律師發表起訴書意見后,沒有考慮趙、錢、孫此前向檢察機關供述和處罰的情況。三人所表達的意見與辯護律師的意見一致,使得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被告人無罪。認罪、處罰不實,當庭改變量刑意見。經過法庭向當事人耐心解釋,三名被告人均表達了認罪認罰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一旦被拘留,他們的心理影響將會很大。律師可以盡快介入辯護,幫助他們盡快消除抵觸情緒,改變他們的行為。
四是有利于鼓勵受害者家屬積極賠償并盡早獲得理解。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提供咨詢,消除家屬對輕微犯罪后果認識不足等問題。
五是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社會調查報告。律師的早期介入,有利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全面的社會調查,形成有針對性的社會調查報告,爭取法院寬大處理。